台灣早前通過買 Apps 7 天退款的法例,但今天大家到 Apple 網上的條款中看看,可以發現條款被改回 2010 年 6 月 21 日版本,究竟 7 天不滿意退款機制是否被更改?從 Google Cache 中所見,最後一次更新為 2011 年 7 月 13 日。現時,App Store 的條款說”若交易後至下載前無法提供產品,您唯一之救濟即為退款。如技術問題妨礙或不合理延遲您產品之交付,您排他及唯一救濟即為換貨或退還已付金額,並由iTunes決定處理方式。”,那就是 7 天退款的條例已消失了!
早前的 7 天退款條例如下:
您得自產品收受之日起七日內,取消對產品之購買。在您通知iTunes您已刪除產品所有備份之前提下,iTunes將會退還您已支付之價款。自您取消購買時起,您不再被授權繼續使用該產品。此項權利不可拋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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