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隱私!美法官裁定執法單位不得強制執行生物辨識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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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美國執法單位為了解鎖嫌疑犯的行動裝置獲得線索可說是極盡所能,除了央求 Apple 架設後門、尋求第三方破解工具,甚至有可能強制嫌疑犯使用生物辨識解鎖裝置。不過在最近呈交至美國加州地方法院的申請文件中,希望能夠讓執法單位強制透過指紋辨識、臉部辨識、虹膜辨識等方式解鎖裝置進行搜索,最後卻遭到法院以「違反第四及第五修正案」為由駁回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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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 Kanis Westmore 認為該請求的範圍過於廣泛,涉及的部分可能包括個人持有的電腦、裝置或其他人的裝置。更重要的是為了防止自我歸罪的可能性,政府與執法人員是不允許強迫使用生物辨識解鎖裝置的。

透過密碼解鎖可歸屬於證言溝通的一部分,但生物辨識解鎖卻是不同的範疇,並且很容易在違反他人意願的情況下執行。Westmore 寫道:「如果一個人沒辦法在證言溝通下被迫提供密碼,那該人就不應被強制透過指紋、虹膜、臉部或其他生物方式解鎖同一部裝置。」

然而這並不代表執法單位的證據收集途徑會就此斷絕,除了這項裁決在未來有被推翻的可能性之外,執法單位也可能提出請求範圍更狹隘的搜索申請,或是透過向 Facebook 申請資料來獲得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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