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在今年的工作報告中,提出一起引人關注的「隱形加班」案例。這宗案件成為全國首例在裁判文書中明確「隱形加班」問題的案例,並於1 月 23 日由公眾號「京法網事」進一步公佈細節。
公司:下班後的溝通不應被視為加班
案件中的李女士,在某科技公司擔任產品運營崗位。她提出,公司應支付其 2019 年 12 月 2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11 日的加班費。李女士提供微信聊天記錄及《假期社群官方賬號值班表》等證據,證明自己的加班情況。然而,某科技公司則辯稱李女士作為部門負責人,下班後的溝通不應被視為加班。
需支付 3 萬元人民幣
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女士在工作日下班時間及休息日利用微信等社交軟件進行的工作,已超出簡單溝通範疇,具有週期性和固定性,應當認定為加班。法院最終判決某公司向李女士支付加班費 3 萬元人民幣。
隱形加班違規
法官鄭吉喆指出,本案突破了傳統加班認定模式,首次對利用微信等社交媒體進行隱形加班提出認定標準。這一判決反映了法院對於新技術、新發展挑戰的應對能力,並保障了勞動者的「離線權」。
此案也揭示了「隱形加班」的普遍性與權益維護的困難。很多員工面臨著收集證據的難題,以及維權成本與收益的不成比例。因此,法律必須嚴格禁止任何形式的違規加班,以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
為「隱形加班」定義
此案件突破傳統加班認定模式,創造性地提出「提供工作實質性」原則和「佔用時間明顯性」原則作為對「隱形加班」問題的認定標準,填補了法律空白。